目前,健身服务行业普遍存在着预付款消费的现象,但当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后,时常发现实际情况跟经营者的宣传不相符,甚至存在健身卡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9月2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健身卡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回放
健身卡无法按承诺使用
今年5月14日,在昌平区某超市内,一名自称浩沙销售业务员的人向消费者林先生推销北京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昌平分店的健身卡。该业务员告诉林先生,该店尚未开业,现在办卡有优惠。在业务员的鼓动下,林先生花1709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有效期从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付款之后,工作人员给林先生开了一张收据,并让其6月1日去健身的时候补开发票。
从6月1日开始,林先生多次去该健身房要求健身,均被告知,健身器材没有安装好,还没有营业。7月30日,林先生向昌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对方退还办理健身卡的费用1709元。消协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未能成功。
后来,林先生仔细查阅北京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沙公司)的相关资料发现,其业务员所指的北京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昌平分店没有注册成立,之前给他开具的收据上所盖的公章也不是北京浩沙公司的公章,而是北京远景之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昌平分店(以下简称北京远景公司昌平分店)的公章。林先生认为,该健身房的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的欺骗行为,于今年8月7日将北京浩沙公司、北京远景公司昌平分店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自己办卡的费用1709元,并加倍赔偿。
庭审焦点
宣传是否存在欺诈
庭审中,原告林先生表示,被告的销售业务员在介绍健身房的相关情况时,称该健身房是北京浩沙公司开的,相关宣传单、健身卡上标明的也都是浩沙,让人相信该健身房是北京浩沙公司开设的。而有关资料显示,北京浩沙公司在昌平的健身场所没有注册。林先生认为,北京远景公司昌平分店不以真实的名称进行经营活动,误导了消费者,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北京远景公司昌平分店认为,北京远景公司有浩沙商标的授权使用书,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前台处放置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以表明自己的身份,在交付给原告的收据上也加盖了北京远景公司名称的发票专用章,依法履行了告知消费者被告具体身份的义务。另外,北京远景公司使用浩沙商标提供的具体服务和器械都是统一的,人员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都是一样的,保证了使用商标的服务质量,北京远景公司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存在欺诈行为。
迟开业是否要担责
原告林先生认为,北京远景公司以各种优惠条件让其入会,合同上约定2008年6月1日可以开展健身活动,但是直到6月底才开了一个游泳池,其他健身器械都不能用。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被告北京远景公司表示,原告参加的是健身房开业之前的一个预销售活动,其健身卡的正式开卡是在9月1日,如果原告认为时间有耽误,健身房可以把他的开卡时间延迟3个月,确保其有效使用时间为3年。
被告北京浩沙公司表示,原告是与北京远景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的,北京远景公司使用浩沙名称是经过授权的,因此,这起纠纷与自己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